赤水建管〔2022〕2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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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
招標代理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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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旗縣區水利(農牧水利)局,局屬各單位,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:
?????為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行為及從業人員管理,提升招標代理服務質量,維護招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、《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,現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及時簽訂委托代理合同,在合同約定的權限范圍內依法從事水利工程招標代理活動
在開展招標活動前,招標人要依法依規履行招標代理機構的委托程序,并及時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代理合同,未簽訂合同的,代理機構不得開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。市、旗縣區水利部門按照“誰備案、誰監督”的原則對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。水利工程招標代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,不得損害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。
二、強化管理,規范招標代理服務
(一)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的委托,可承擔下列工作:
1.擬訂招標方案;
2.編制和發布招標公告、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邀請書;
3.編制和發放資格預審文件;
4.協助做好投標人資格審查;
5.編制和發放招標文件(包括工程量清單);
6.編制標底或招標控制價;
7.組織投標人現場踏勘和答疑;
8.組織開標;
9.編制和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;
10.組織招標人、行政監督人員對評標委員會成員進行不良行為評價記錄;
11.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。
??(二)招標代理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,不得代理全市范圍內水利工程招標代理業務,并由行政監督部門向社會公開,記入誠信檔案,實施聯合懲戒:
1.擅自轉讓招標代理業務;
2.采用行賄、給予其他利益或者詆毀他人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,或向投標人收取回扣;
3.與其代理招標項目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;
4.為投標人提供其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;
5.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,在招標中弄虛作假、規避招標、肢解發包、明招暗定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;
6.隱瞞或者歪曲招標投標真實情況,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情況和資料;
7.編制的招標文件、標底或招標控制價嚴重失實;
8.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文件內容拒不改正;
9.擅自修改已經生效的招標代理文件。
(三)招標代理機構有以下行為的,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整改,整改完成前暫停其代理全市范圍內水利工程招標代理業務:
1.招標代理工作失誤,嚴重影響其代理招標項目的公平競爭或招標評標工作的順利進行;
2.未按規定進入有關交易場所進行招標代理活動;
3.未按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;
4.開評標現場到場人員與填報的項目組人員不符。
???(四)招標代理機構在水利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,行政監督部門會同主管部門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。情節嚴重的,移交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。
???附件:赤峰市水利工程評標專家評標不良行為評價記錄表.xl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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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赤峰市水利局
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2022年6月22日